支付圈消息,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对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关于电子支付交易限额、交易纠纷处置等有关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的业务实际,需进行修改。
一是删除电子支付交易限额相关规定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二是完善交易纠纷处置相关规定
将第四十二条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修改为“银行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客户与银行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此外,结合业务实践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一是删除关于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管理的规定
删除第一条中“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的表述;
二是删除第六条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六、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三是删除利率报送相关规定。
删除第八条中“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 年2 月9 日前,填 报 2017 年 1 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的表述。
